国家政策

黑龙江第三次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降6.38分/千瓦时

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6.38分。

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6.38分,即不满1千伏0.349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3395元/千瓦时,35千伏0.3295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095元/千瓦时。

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


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8〕129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6.38分。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6.38分,即不满1千伏0.349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3395元/千瓦时,35千伏0.3295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095元/千瓦时。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降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黑龙江.jpg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225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4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3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1.9分钱。


5.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