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储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不可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广东省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补充说明: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的,不再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仅限广东省)(征求意见稿)
一、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并网发电机组 AGC 服务补偿价格及补偿费用按照《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确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A 类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 R3 万元的标准补偿。A 类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 0.05×R3 万元的标准补偿。B 类发电机组的启动费用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机组冷备用辅助服务补偿条款。
二、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一)第二十九条中,B 类机组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限高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 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A 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二)第二十九条中,B 类机组实际稳定最小技术出力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时,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限低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A 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三、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修改条款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储能电站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按其提供充电调峰服务统计,对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05万元/兆瓦时。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的,不再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