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将加强政策补贴,即:
(一)购置补贴。对在本市购买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且在本市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对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三)零部件本地配套补贴。在内江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产品不包含水、电、气、油、物流等生产要素),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四)其他扶持政策。对在我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入城通行便利。
原文如下: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含节能汽车,下同)1400辆,其中:市中区、东兴区各300辆,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200辆,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100辆。
2019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0辆,其中:市中区、东兴区各400辆,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300辆,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150辆。
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300辆,其中:市中区、东兴区各600辆,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500辆,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300辆。
二、细化责任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协调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资质,指导服务企业建设、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立项备案、资金争取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编制、实施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充换电电价、充换电服务费、新能源汽车维修费等价格。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充电设施等财政扶持政策及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相关政策。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科技创新及技术支持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在出租、客货运输、公交及分时租赁等运营方面推广应用。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废油等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环境监管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空气质量评价等方面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维护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会审、实施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商务局负责废旧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回收、拆解和无害化处理等监管工作和新能源汽车市场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在旅游景区推广新能源旅游观光车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登记、备案、证照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新能源环卫车的推广使用。
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及配套电力系统的电力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购置补贴。对在本市购买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且在本市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对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三)零部件本地配套补贴。在内江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产品不包含水、电、气、油、物流等生产要素),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四)其他扶持政策。对在我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入城通行便利。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及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二)完善推进机制。内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车辆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制造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救援体系,规范车辆的注册登记及年检。各县(市、区)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制造、运营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新出台政策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