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再次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 7月1日起执行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再次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电网中,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20%;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17.67%。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钱。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44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现将省属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中,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20%,1—10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至与四川电网同价;青川电力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17.67%;其余县级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下同)目录销售电价,4月1日调价前与四川电网同价或高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前两次降价措施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幅为4月1日调价前目录销售电价的10%;4月1日调价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低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高于现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调整至与四川电网同价。
二、调价完成后,省属电网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未归并的,本次并价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构成暂维持不变。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取消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统一执行叙州区(原宜宾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省属电网今年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所需电价空间,扣除通过降低趸售工商业电价疏导后不足部分,待以后统筹测算解决。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钱。
四、省属电网之外其他地方电网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应比照省属电网降价幅度和要求执行。
五、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