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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网企业步入制度化监管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消息称,其近日已颁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意味着目前我国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的新阶段。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网行业逐渐形成超级网络型垄断业态。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均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规模巨大的电网企业,尽管这有利于企业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但为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加强监管。




“制定出台这一办法,正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价格监管的重大创新。”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已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已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


从办法的内容来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将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为我国输配电透明定价指明了方向。


我国电价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其中,上网电价为发电企业向电网售电的价格,销售电价为电网企业向终端用户售电的价格,而输配电价则相当于电力的“过路费”,是电力输配环节的价格。




在以2015年电改9号文的发布为标志的新一轮电改之前,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由政府管制,电网企业主要通过收取“卖电”和“买电”的“差价”获取利润;而输配电价并不单独核定,输配电成本也极少公开,难于监管。


而在新一轮电改中,“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被作为改革的基本框架。“管住中间”即指输配电环节,因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不适合市场化定价,价格必须由政府定价和监管。


“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是最重要的,为电力市场的改革走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媒体说。这也是防止电网企业凭借垄断地位,侵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权益的关键。


下一步,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


第一,合理核定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明年将启动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区域电网的输配电价核定;同时,还将合理制定或调整跨区跨省线路的输电价格,促进跨省区电力交易和西部可再生能源消纳。


第二,指导地方核定地方电网和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明年将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办法,指导地方科学核定地方电网和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


第三,研究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第四,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


此外,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全覆盖。近期即将公布第二批12个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剩余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成本监审的实地审核即将完成,并转入输配电价测算阶段,预计明年二季度也将全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