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同时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办法将电力需求侧管理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扩展,其内涵已从传统的节约电力电量、促进节能减排,扩展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办法,更好的推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有必要对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印发的《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进行修订。
为此,安徽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安徽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安徽省有关单位、各市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实施细则》共9章61条,主要从总则、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综合能源服务、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对安徽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工作内涵,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
通知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皖发改能源规〔2021〕3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5月8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条 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六条 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电力用户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从专业服务角度细化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术解决方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节能改造,实施电能替代和多能互补,改善电能质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七条 节约用电是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
第八条 落实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优化网架结构,采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条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宣传和推广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体系,推进企业和园区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参与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荐产品(技术)征集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项目示范,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提升移峰填谷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三章 环保用电
第十四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协调推进本地区电能替代工作,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性、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运用财政、价格、环保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热(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形成安全、清洁、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考核中合理扣除。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将电能替代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能替代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技术和研发等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九条 不断创新电能替代领域、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和规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开展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产业园区示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电能替代。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运行管理,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加强电能替代宣传,建立电能替代用电报装“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市场化模式实现多方共赢。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二条 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
第二十四条 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通过能源互联网、新能源微电网、充电设施、储能设施、配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提高源网荷储协同调控能力,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模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拓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功能,创新电力交易模式,推动绿色电力点到点实时交易和结算。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引导电力用户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网“源”“荷”互补能力,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科学安排和调整需求响应资源的调用方式和调用量,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通过资金奖励、需求响应电价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化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 智能用电
第二十九条 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电力能效监测、需求响应、市级子系统等建设,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功能,提升电力运行调节水平。
第三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并与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智能用电管理水平。其中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应作为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建设运维,加强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定期向电力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能区域,因地制宜开展 “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推进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广以智能终端和智慧能源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能园区/工厂试点,支撑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探索开展电能云服务、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智慧车联网服务、岸电互联互通服务等,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与节电服务。逐步培育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需求响应资源供应。鼓励电力用户主动参与和实施智能需求响应,提供调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等灵活的能源服务,推进动态实时交易。
第三十五条 依托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拓展用电大数据采集范围,加强重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建设用电大数据中心,实现用电数据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
第六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六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落实“定负荷、定时段、定设备、定人员”要求,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八条 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制定年度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加强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相互配合,加快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做好需求响应申报、执行和评估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 支持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负荷集成商等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通过应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自建电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第四十一条 引导、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和用户侧开关设备等,实现重点用能设备用电信息在线监测和控制,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主动参与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提高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分解落实全省有序用电负荷调控指标,组织编制《电网有序用电方案》,签订有序用电协议,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
(二)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纳入优先购电权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对目录用户进行甄别、完善和动态调整;
(三)组织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停220千伏主变名单》,并通告有关用户;
(四)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并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保障优先购电权计划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落实以下有序用电管理措施:
(一)根据负荷变化、发电机组出力及检修情况,优化机组运行调度,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在同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导下提出年度有序用电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可能出现持续电力供需缺口时,及时细化落实有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