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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能源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在我办网站通知栏下载http://henb.nea.gov.cn),现印送你们,请组织研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月25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办。


联系人:市场监管处 郭芳云


联系电话:0371-65683719 65836663(传真)


电子邮箱:schenb@nea.gov.cn


附件: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7年2月14日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31046-2013)、《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河南电力调控中心在河南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2万度,则按2万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九)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


(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七条 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错误信息,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解列时,不得擅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再次并网前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进行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小于3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3兆瓦;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30-150兆瓦(含)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3,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10;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5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兆瓦;其中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风电场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光伏电站因为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被考核后将不再考核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




第十条 当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其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十一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含日内滚动计划调整调令),超出调令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TMR采集装置实时采集风电场、光伏电站的上网电力,要求上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2%。上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取风电场、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电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第十二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风电场、光伏电站现场气象信息、发电设备运行信息和预测信息。


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安装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测风塔与光伏气象站及其配套设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气象信息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计算每项数据五分钟平均值,按月统计数据合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数据合格率=(1-M/N*24*12)*100%


M为异常数据的个数,包括空数据、死数据、负数据、超过额定值数据、跳跃幅度超过规定范围数据等,N为当月天数。


全场站数据合格率=


全场站数据合格率未达到99%的,按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合计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以下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下列数据:


1.运行数据


每日9:00前报送昨日总装机容量、平均可用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时间分辨率为15min的昨日96点理论上网功率。


2.日前功率预测


每日9:00前报送次日0-24h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节日期间风电场、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


3.超短期功率预测


每15min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15min-4h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四)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昨日运行数据及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发电受限时段功率预测结果不计入考核统计。


1.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


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3)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预测与实际功率相关性进行考核。风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功率预测与实际功率的日相关性系数应大于0.68,小于0.68记为一次不合格,每次按照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4)电力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次日0-24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光伏电站次日0-24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超短期功率预测


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全月累计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


2)风电场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风电场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3)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90%,小于9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非计划停运以集电线路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非计划停运包括保护动作跳闸及站内设备被迫停运。每条集电线路全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为1次。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消缺时段免于考核;


(二)集电线路发生非计划停运后应立即汇报调度机构,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未及时如实汇报的将按实际发生的集电线路停运条次的2倍进行计算;


(三)非计划停运次数按月度考核,以全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为基数,超过全年允许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后开始进行考核,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第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时出力X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及光伏电站的检修管理进行如下考核:


由于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一)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二)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四)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五)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风电机组应具备电网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要求。光伏逆变器应具备电网规定的零电压穿越能力要求。不具备该项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禁止并网。


若具备合格认证的风电机组和光伏逆变器在标准要求的低电压或零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号机组、光伏电站同型号逆变器禁止并网,直至完成相关穿越改造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在此之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第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若风电场、光伏电站未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或SVG),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投入运行前,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所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完成整改,在整改前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未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AVC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每月按全场当月上网电量2%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加强AVC子站的装置维护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VC子站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进行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考核。


1.AVC投运率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AVC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AVC投运率。